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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順位問題
Apr 26th 2015, 16:34
建議如下:
依版主所示,這就是歸屬於浩瀚民法中繼承編所規定"代位繼承"的情形。 因為,除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繼承人順序外,能與該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相連結之條文,則是為同法第一一三九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所以,又按版主所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親等近者,理當是為該老大已經去世之兒子(也就是孫子),無誤。 再者,該孫子始得自然的適用於同法第一一四零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結論: 該孫子當是能代位其父親之應繼份,而去跟該些叔叔們分得該被繼承人爺爺所遺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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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wd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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