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北捷發生瘋狂砍殺的慘劇,由於行兇者屬隨機殺人,故時間僅短短五、六分鐘,警察卻是在十分鐘後到來,致暴露出警力之不足。只是在各界期盼強化警察權的同時,卻不能忽視因此所帶來的適法性問題。
雙北市雖已增加捷運警力的配置,但由於隨機殺人者只想快速的解決被害人,以造成震撼的效果,時間必然短暫。故警察絕不能只是走馬看花式的巡邏,而須能在發現有攜帶凶器之嫌疑時,立即對之進行臨檢,甚且以交通流量極大的捷運來說,若未能在捷運站出入口設立檢查站,恐也力不從心。只是若真為此等舉措,卻必引來警察國家的質疑。
因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只在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才得於公共場所對人實施身份查驗,甚至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這也代表,警察實施臨檢並非可任意為之,而是受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警察只有在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且經主管的警察機關許可後,才得對公共場所或道路進行管制與檢查。所以,警察機關或可因北捷隨機殺人事件,而於捷運內設檢查站,惟以單一事件即來對所有出入口為管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就會受到挑戰。
其次,為了防止人力檢查所可能產生的漏洞或為避免人潮的壅塞,勢必得裝設金屬探測門,甚或是人臉辨識系統為輔助。惟依現行法制,是否允許此種檢測工具的使用,實屬有疑。且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人民為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卻不代表,警察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而來隨意盤查任何人,則此等的新科技輔助工具,就明顯有違此號解釋之意旨。甚且此等檢查手段,早已逾越了臨檢的界限而等同於刑事搜索,卻又無須法院的令狀,若肯認此種手段的正當性,警察權即有陷入不受司法監督的危險。
在太陽花學運後,警察為了防止捷運遭癱瘓,曾加強巡邏與臨檢,並對網路進行監控,致惹來人權侵害的指責與爭議。而如今,當北捷殺人事件給社會帶來極大的震撼與驚恐後,民眾卻又希望警察權的強化,以來防止悲劇的再度發生。如此的反差,正突顯出刑事司法,一直在治安維持與人權保障間擺盪,卻也永難達於平衡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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