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
一、申請專業營造業登記,為避免名稱雷同或類似;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先洽詢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司組織者,洽詢經濟部。
二、配合營造業法第十三條,營造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檢附該條文所列文件,申請營造業許可,各項文件說明如次:
(一)資本額證明文件係指一個月內之現金存款證明、不動產或施工機械設備價值證明文件,另「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二條規定,商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組織者,「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並有規定,營造業籌設之資本額證明文件及發起人或合夥人認資證明文件,應據以辦理。
(二)營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專業營造業名稱及營業處所、發起人或合夥人、所營事業、營業設備、資本總額、人員配置及訓練計畫。
(三)組織性質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第二條登記為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或依公司法第二條登記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營業地址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其為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並應繳驗使用執照。房屋非公司或負責人所有者,應檢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
又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依據營造業法第十五條,營造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該條所列之文件,申請辦理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各項文件說明如次:
(一)申請書表一式三份及申請登記函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二)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如下:
1、土地: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2、房屋: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3、機具設備: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及公證人產權證明公證書。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4、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
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如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屬公司組織者得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認定,屬獨資或合夥者,除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並應附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登記為專業營造業之不動產及機具設備,於公司組織,其所有權應屬公司所有;於獨資或合夥事業,其所有權應屬負責人或合夥人所有。
(四)專任工程人員應檢附文件如下:
1、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
2、專任工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影本及專任工程人員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技師、建築師或工地主任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3、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依格式填具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檢附各該專業工程技術講習結訓證明,無須講習結業者,免附)。
4、受聘之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之受聘同意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乙份。
(五)專任工程人員並應親自到場簽名。
四、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依「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辦理。並依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擇登記二項以上專業工程項目者,其資本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應符合各該專業工程項目之規定,但得僅置一人。
五、非公司組織專業營造業變更為公司組織,應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再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變更登記核准文件;並檢附公司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正本辦理專業營造業變更登記,及換領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專業營造業辦理更名而組織未變更者,無須先行辦理許可,得逕檢附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文件正本及改易名稱後之公司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專業營造業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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